2011年11月28日 星期一

App七日鑑賞現轉機,行政院研訂特別法兼顧開發、消費者

台北市消保局因Apple、Google等業者,透過其行動平台購買軟體之機制,違背現行消保法七日鑑賞(猶豫)期規定,依消保法規定限期改善否則罰鍰並禁止販售,導致台灣消費者無法下載Android Market應用商店付費App一事,上週行政院首肯,決定為兼顧開發者與消費者雙方權益,將比照各國方式,研訂特別法,或於現今消保法增訂除外規定。

經濟部11/24在行政院會報告「中小企業法規調適推動情形」,中小企業處長賴杉桂於會中建議修改多項法規或行政措施,而其中最受關注者,便是「消費者保護法」第19條,退貨不必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的消費者七日鑑賞期規定。而初步結論,行政院已答應參考國外做法,以特別法或在消保法增訂除外規定的方式,因應現有法規不適用的情況。

儘管目前只是具備方向,實際的修法跟真正執行的時間都尚未確定,但「遲到總比不到好」,台灣的Android使用者和開發商,也終於得以再次享有與「全球同步」的權利,更重要的是,面對未來勢必愈來愈多的數位產品與服務,跟上時代的法律,不只是人民的福音,更是政府進步的實際象徵。

原文網址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